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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结构安

全性能鉴定         

 

适用情况:

1)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;

2)进行改造、改建或扩建的项目;

3)建筑物超过设计基准期继续使用;

4)临时性房屋需要延长使用期限;

5)使用过程中发现结构构件存在质量缺陷、严重损伤变形等安全隐患问题;

6)遭受灾害或者事故的工程;

7)危房鉴定及各种应急鉴定;

8)建筑物大修前的全面检查;

9)重要建筑物的定期检查;

10)行政主管部门(如教委、民政局等)要求提供房屋安全鉴定的工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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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用于建筑物大修前;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前及改造、改建或扩建前;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;遭受灾害或事故时,存在较严重的安全隐患时,行政主管部门(如教委、民政局)要求提供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的工程。